已交纳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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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纳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立案后缴纳了诉讼费,然后再去问就变成刑事案件,已移送其他部门并裁定驳回我的起诉,但裁定书并没有明确说诉讼费是否退还。请问已交纳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费是应当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故你交纳的诉讼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而且如果你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话,也是不收取诉讼费的。一般来说,一审民事裁定书应当在结尾处注明“收取案件受理费XX元,予以退还”,但本裁定书没有注明。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联系,请求依法退还诉讼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审裁定作出后,你还有10天的上诉期)办理结算。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在审判系统中点击“诉讼费结算”,进入财务系统界面,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并提交审判长审核(如需要院、庭长审核的也可添加)。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进入财务系统进行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将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诉讼费退费所需资料如下:1、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3、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4、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5、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当事人持《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后,在财务系统中开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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