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拆迁改造方案出炉!重点整治补偿纠纷、非法拆迁!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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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拆迁改造方案出炉!重点整治补偿纠纷、非法拆迁!

环境比较差以及安全隐患非常大的区域,这些区域通过改造之后,当地老百姓的住房条件以及生活质量会得到一定的改善。

不过随《方案》要求,各地要明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住房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在棚改过程中要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对居民棚改意愿强烈的棚户区地块要优先进行改造。着棚户区改造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在实际棚改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补偿公不公平、拆迁程序合不合法以及棚改项目是不是在棚改的正常范围之类等违法乱纪问题。还有不少拆迁方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大张旗鼓、不顾民意的搞拆迁。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次《方案》重点防范和专项整治的内容是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任务范围内棚改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

《方案》要求,要重点整治工作谋划不扎实,棚改项目建设推进难问题。对因征收实施主体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信息不公开、评估不合理、补偿安置不到位、不按约定条件补偿、非法强拆等原因,造成棚改项目出现征收补偿纠纷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其次,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且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开发或建设企业进行强拆。

棚户区改造不能随便改随便补

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其实早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就有所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符合各项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应当制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保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当依法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依法实施评估,应当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各项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及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棚户区改造是有范围限制的,补偿应当也要合理合法,不能因是棚改就随意降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对于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房屋本身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来综合判断。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棚户区改造不能都本着“一刀切”的标准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必须是拆一还一,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要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如果在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就违背法律先拆迁,是属于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涉及众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行为,还是因商拆因素实施的迁行为都应优先考虑民意。而棚户区改造本身是国家推行的一种福利政策,是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拆迁之后的棚户区居民应该是要得到安居,而不是无家可归。

在棚改过程中遇到非法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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