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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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一,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或者房屋被强制执行前,被征收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的价值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而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若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能签订协议即在签订协议前,或者签订的协议违背被征收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且被征收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上两种情况在法院准予征收部门强拆之前,被征收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强制拆除。(此点略有争议,590号令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至少老百姓享有占有涉案房屋的权利)

第二,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无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都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知悉征收政策及征收文件,征收部门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修改相关征收文件,才能保障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促进依法和谐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公告,房地产价格初步评估报告也要进行公示,这些都是知情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参与权和发表意见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实践中,很多房屋征收项目,表面上进行了公布或者听证来征求公众意见,但是最后作出的决策、实施的方案却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严重违背征收应当遵循的决策民主原则。更有一些项目存在“假听证”的情形,听证会的相关书面材料都是人为造假的,则更是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提出意见权抛到了一边。

第四,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做出评估后,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相符,则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认定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若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在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实践中,经常出现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先签字后调查登记等情况,若您此时掉以轻心,则很可能落入了征收部门设下的圈套,日后想主张合理补偿就会比较艰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确认并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效力,被征收人若对其结果不满还是要及时依法提起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仅仅想着不签字。

第五,被征收人享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590号令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实践中,往往是征收部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后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丈量、评估。由于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有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所以该项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对这一权利的侵害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变形”,譬如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拿早搬奖励就不让你选机构了,这都是违法的做法。

第六,对房屋的估价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复核、专家鉴定的权利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评估的结果改变原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应当重新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若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要求对未经登记建筑予以认定和对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未经登记建筑即无证建筑并非一律不予补偿,若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该房屋予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必要时可以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对其结果进行救济。

第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申请人的知情权若受到侵犯,为了解相关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征收有关文件可以向相关制作或保存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通常而言,以各种理由(譬如牵涉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不予公开相关文件都是站不住脚的,被征收人在申请遇阻时完全可以进一步提起复议、诉讼程序来实施救济。

第九,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是不可诉的,但却可以通过针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来实现对其审查的目的。

第十,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进行举报监督

对不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或滥用职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五断”(断水、断电、断气、断暖、断路)及“株连式逼迁”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房屋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的评估报告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被征收人有权向发证机关举报。各级监察委员会也是可供举报的途径之一,尤其是在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人的情形下。需要指出的是,举报可作为维权的辅助手段使用,但重点还是要放在复议、诉讼等程序上。

第十一,获得补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被征收人有权获得下列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方案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于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被征收人还享有选择回迁安置的权利。即使在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强拆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时仍要注意主张自己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话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绝不是说有了这些法定权利,被征收人就可以躺在上面等着它去保障自己的权益了,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征收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时时关注这些问题,及时征收维权,才能让这些权利最终转化为拿到手的实实在在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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