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应当包含四层含义。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我们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就反映了主张是举证的前提。检察院只有提出了事实主张,才产生证明的需要,证明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诉讼主张的存在。
2.提出证据的责任,或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刑事公诉案件,检察院为避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提出证据是一种动态的活动,证据开示、庭审中的调查程序等都是一种举证的过程。
3.说服责任,或称为让人信服的责任。检院提供证据之后,还必须主动的就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资格、证明效力等进说明,说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相信自己的主张,让审判人员形成内心的确信。检察院进行说服行为,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它在提供证据和不利后果的承担之间承担“桥梁”作用。法庭审判中的举证、质证、辩论都体现了进行说服的责任。
4.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或称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它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检察院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检察院提出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和进行说服活动之后,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证明程序完成,但是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真伪不明时该怎么处理,就是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提出主张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进行说服的责任和、利后果的承担责任构成了证明责任的完整内涵,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乏哪一项都是不完整的。
二、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就是控诉方对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证明对象)所要证明到法官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此时控诉方的证明责任方可解除。当控诉方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存在(法官存有合理怀疑)时,证明责任将实际发生,即控诉方将承担法官不依其主张裁判的负担。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说服的程度。
证明标准虽然是对于举证方在证据质量和数量方面的要求,这种要求却不是直接针对证据而提出,而是针对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而提出。它要求的是举证方对于其证据在说服法官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应当达到的程度。
因此,证明标准表述的是人类对于某种特定主张确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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