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过程中的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上访过程中的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1.违规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违反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迫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村料,呼减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城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减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30.煸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纽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32.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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