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的,不利后果可能由您承担
不让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的,不利后果可能由您承担
被征收人认为,只要什么都和征收人反着来就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不让评估机构入户评估,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这个“实地查勘”显然是应当入户进行记录、登记、调查的,如此才能准确地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但要做到这一点,仅仅是靠评估机构是不行的,被征收人也应当予以配合及协助。若被征收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评估的,其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附:
(一)基本案情
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当事人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当事人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05年9月30日,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
(二)裁判结果
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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