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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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个法律条文中最起码能解读出两个讯息:

一:实施强拆前被征收人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部门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二:实施强拆相关拆迁部门需将拆迁决定报请人民法院,然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强拆。

没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拆除你的房屋!但现实生活中,强拆事件频繁发生,任性强拆、暴力强拆等违法强拆更是不胜枚举,其原因有很多:

1、现行的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随着拆迁问题的井喷式出现,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健全拆迁立法,但因为拆迁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多变,所以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草案依然存在漏洞,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并没有明确立法。

2、遭遇强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淡薄

当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求助无门,不知道利益诉求渠道在哪,很多时候是以伤害自己的方式去对抗拆迁方,甚至有时候被拆迁人是以违法的方法去对抗拆迁方,由受害方转变为加害方,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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