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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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三、是认为房星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

按照2001年《拆迁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立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最终公布施行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上述规定都得以保留。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甚至是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等;但是无论是何种主体都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能够委托给开发商、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建设单位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实施单位首先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实施征收的申请,由政府根据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确实符合条件可以颁发一个许可证,未经批准颁发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许可证也由他们统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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