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开启绿灯!将会让更多的老百姓受益!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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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开启绿灯!将会让更多的老百姓受益!

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但是行政诉讼中一直都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尤其是“立案难”尤为突出,而且当下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多都与征地拆迁有关,关乎着更多人的切自利益。

遇上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立案、不敢正面宣判,真是让很多受害者有苦难言,导致许多老百姓走上了“信访不信法”的维权之路。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为了破解“立案难”的困境,立法一直在努力当中。

在今年的两会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到,2018年,人民法院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出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山西、河南、甘肃等地法院开展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以及军事法院推进的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案登记,让法律成为百姓权益的“活盾牌”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全面推开,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18年,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实施,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扎实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等改革,公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紧。

“民告官”开启绿灯,民告官要见官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等。

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并规定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见官”。

“行政诉讼开展好了,才能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要以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让政府依法行政,让人民安居乐业。

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也肯定了近年来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行政诉讼的被告,从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到现在自觉地应诉,积极地配合法院来进行行政审判,自觉接受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出庭应诉,已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如果发现政府确实违法,应该要怎么做呢?

最高法:对于违法或是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是无效、变更或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或是确认违法。

“民告官”容易被不当干预怎么办?

最高法:为避免不当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异地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等多种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

比如北京市四中院2015年共受理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3.8%,是2014年全北京市法院受理同类行政案件总数216件的6.5倍。2016年,该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93件,比2015年又增长107.09%,达到2014年同类案件总数的13.4倍。

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预,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民告官”案件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告?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都可以为法院所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明确列举不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过程性行为、信访答复行为、协助执行行为等不可诉行为,确保立案登记制的实效。

行政诉讼法还有一个规定,就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如果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面对法院不立案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1、通过原法院立案庭来解决

凯诺律师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依照以上法律依据来看,如果被拆迁人被拒绝立案,而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与立案庭的法官沟通,要么给予立案,要么给予书面裁定,或是给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

2、通过投诉来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其次,被拆迁人如果遇到不给立案的情况,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或是通过上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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