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您知道吗?
如何计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您知道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到实际的强拆事件中来看,起算点,应该是从被拆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怎么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强拆发生之时就在现场,或者当地新闻大力报道过的,可以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一般来说,对强拆之事知情后应当及时的提起诉讼,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那如果确实已经过了六个月,还有办法挽救一下吗?
强制拆除超过了六个月,你再去起诉,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我们假设一种情景。被拆迁人于一八年一月份时遭遇强拆,二月份得知房屋已被强拆的事实,直到十月份才去法院起诉,却被告知已过六个月,不予受理。
我们假设被拆迁人已经在二月份就得知了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二月份就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到八月的时候,起诉期限就到了。假如你十月份才去起诉的话,那么法院就不予立案了。您就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
那如何做才能让法院给你立案呢?
首先及时报警,存留报警记录,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即使我们知道强拆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当初到底是何人来实施了强拆行为。
所以这时候,我们要先报警,让警方立案,帮我们调查,当初的强拆,到底是谁来实施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才算对强拆的事实有了个真实全面的了解。包括谁来拆房,是否违法。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来倒推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行为,从而提起诉讼
报警后,如果警方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果,证实当初确实是征收方来强拆了我们的房屋的。
那么从我们收到调查报告的那一刻起,才算是真正知道了强拆的发生,以及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才有充分的理由去走法律途径维权。那么从这一刻起,才能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也没有理由再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我们的诉讼。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或者说即使调查了,却不愿意给出个调查结果,来证明当初的强拆行为是拆迁方所为的,那我们可以直接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套自己的考核机制,他们也没有理由用自己的工作考核指标为代价,来包庇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所以公安机关迟早会顶不住压力出具调查结果。
那么什么时候出调查结果了,我们就从什么时候得知强拆为何人所为,才开始实际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关键建议:遭遇违法拆迁后不要拖时间,尽量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维权
上面告诉给大家的房屋拆除超过六个月的维权策略,是最后的挽救措施,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咱们拆迁户尽量不要让自己处于这种“濒临维权绝境”的不利情况。因为这种维权方式实属下策。
一方面是取证难。这里的取证难分两种情况。
一是强拆时,拆迁方通常会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拆除过程,如果此时的录像中,直接拍摄了被拆迁人在场的情形,那就很难证明我们对强拆之事毫不知情,也就无法再通过报警查明强拆行为的方式来挽回诉讼时效了。
二是,假如房屋拆除时间过去太久,即使执法记录仪中没有记录的,我们在收集证据、举证方面的难度也会特别大。如果在难度大的情况下还盲目的维权,胜算不敢保证不说,可能还会白白的支出维权费用,付出和回报并不成正比。花了钱不起作用,这种维权也不是太必要。
不管用什么方式来挽救,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您真的遇到了强拆,不要犹豫,不要拖延,及时的提起诉讼,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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