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指南-如何分辨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拆迁指南-如何分辨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据此可知,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符合一个法定条件,那就是符合公共利益。
只有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这一大前提,政府才能实施征收、拆迁。但是,现实征收、拆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利益之实事件,为了能准确地判断拆迁、征收项目的性质,这就首先需要对公共利益有个正确的认知。
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实施征收,但是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反倒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公共利益概念了进行限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该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修路、兴建水利、水库移民、地质灾害移民等项目都是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商品房、商场、企业厂房等项目自然不属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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