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
强拆既包括合法强拆也包括违法强拆,但违法强拆的危险性大于合法强拆,往往还伴随着暴力、冲突、斗争等危险行为。合法强拆是政府依据合法的行政程序向被征收人征收土地,而违法强拆却不一样,拆迁人往往自行决定任意地对被拆迁人的土地进行暴力强拆,表现为“不告知”、“没程序”,只要能达到使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地的目的,拆迁人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通过断电、断水、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拆迁。
在面临两种不同形式的拆迁,应当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征收人决定征收我们的土地时,我们首先要判断征收人是否有资格征收我们的土地,也就是说征收人能不能征收我们的土地,如果能,我们应当配合征收人的征地行为,积极地将土地交出去,并及时申请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肢体冲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都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恶意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受到政府的征收决定后对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在决定作出后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往往是主要的征收对象,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被征收,如果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要遵循十分严格的法律程序,而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作出往往也比较慎重,因此,在面对征收时,被征收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配合政府,如果遭遇到非法的征收的,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面临非法的强拆,我们应当沉着冷静,查探征收人是否真的具有征收资格,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如果不是,我们也不要贸贸然地直接与征收人发生肢体冲突,而是与被征收人进行周旋,告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征收人没有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之前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如果征收人仍不放过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人的征收行为违法,有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可能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这是损人不利己的,对双方都没有好处。那么我们可以依据哪些主要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诉讼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此,被征收人在受到征收人要求其搬离土地时,可以及时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害赔偿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按照国家赔偿的要求向自己支付合理的赔偿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向媒体曝光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让政府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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