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

时间:2020-08-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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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实体法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所有的民事抗诉事由之中,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是最为重要的抗诉事由之一。实践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1)认定基本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

我国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三种,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形成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如果将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将必然导致整个案件的法律适用错误。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将刑事犯罪案件当作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尽管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却使其逃避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2)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

民事关系是一类由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组成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又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这四种。在合同债权法律关系中,又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三个层级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将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相互混淆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从而当然地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2、确定民事责任有误的

一个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终要归属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来,只有极少数案件不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例如确认之诉。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民事责任确定的正确与否是检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确定民事责任有误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责任或者免责;

(2)无民事责任或者应当依法予以免责的当事人被认定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原判决、裁定在对当事人需要承担共同责任时,未按照过错大小原则对当事人确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3、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漏判或者超范围审判的

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范围,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不能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另行判决。原判决、裁定存在漏判、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的情形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

4、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

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是指原判决、裁定应当适用某民事实体法律、法规,但没有适用或者适用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一抗诉事由中,包括了以下情形:

(1)原判决、裁定适用了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时,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3)应当适用已经生效的新法律而没有适用;

(4)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当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以上法律适用错误时,将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维护自己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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