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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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

【以案说法】

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某村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红线范围内。因环保隔离带项目要求环保隔离带内不应有居民区,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融政综【2014】116号《关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对江阴工业管委会提出的环保隔离带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原告陈先生未能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对原告晨星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实施了强制拆除。陈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市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原告的房屋位于某项目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征拆范围,但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实施。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确认被告某市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房屋什么时间拆?怎么拆?由谁来拆?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违反任一程序规定都属于违法强拆,都可以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一、合法的拆迁程序是这样的!

当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未经催告,不得强拆

若要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进行强拆时,更要严格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遂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三、遭遇违法强拆可请求相应赔偿!

政府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只有被拆迁人识破拆迁方的违法点,才能有掌握维权主动权的可能。在进行维权过程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维权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维权的有利因素之一。若您对维权及相关法律没有深入的了解,应当尽长期维权的经验,可以全面地分析维权局势,让受害当事人少走弯路,避免盲目维权。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强拆依据视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想强拆违章建筑,必须要经过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过程,行政机关若无法证明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于民众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

“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因此在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保留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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