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包含哪些内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包含哪些内容?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扩大的受案范围,完善了立案制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告官”已经成为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选择。而对于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最好的方法当然是预防,做好风险防控,避免违法行政行为。但由于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对法律理解与把握的不同,行政争议无可避免。一旦被诉之法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对,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以下几方面,行政机关应予以重视:
1、注意提交证据和答辩的期限,避免逾期提交证据
行政机关公文受流转程序约束,需要经历登记、拟办、审签、分办、承办等环节,哪一环节出现延迟,都会造成时间的延误。《行政诉讼法》对提交证据和答辩的期限却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第67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而这里的“15日”是自然日,非工作日(区别于《行政许可法》)。仅仅2周的时间,需要确定答辩思路,收集证据,时间并非很充足,特别对情况复杂的案件。而《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则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如果没有按照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行政机关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行政诉讼建立快速便捷的流转制度,保证起诉材料第一时间流转至承办部门,给承办部门以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明确答辩思路和重点。一旦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理由就一个------不可抗力,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换一个视角,原告则要关注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和被告提交证据的时间以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未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证据,也没有第三人因为自身权益提交证据,原告则可以提前庆祝了。说实话,本文以及以后文章中的大多数观点都可以换个视角去看,我就不一一说明,有时间我会再从原告视角论述)。
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注意一个细节,就是《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以说,这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小权利,行政机关要善用这一规定,即在前期准备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形成答辩状或答辩意见(因为需要报领导审定),但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行政机关不必提交答辩状或者不必提交完整的答辩状。因为法院会将你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底牌没有了,行政机关将会很被动,除非行政行为无任何瑕疵。
2、认真研读起诉状,深入分析诉求和依据,形成答辩思路
起诉状基本列明原告身份信息、诉求及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行政机关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起诉状的内容,尤其是经过专业人士指点或加工的起诉状,有时其内容远远满足不了答辩的需要。行政机关需要结合当事人身份和行政行为,深入、发散挖掘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可能从程序上驳回起诉的情形,比如当事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是否列错被告、是否要求复议前置等等。此项分析完成后,再着手分析原告诉求和依据,从事实上、法律上梳理答辩点,针对起诉状的诉求和依据,逐项分析其主张的是否合法,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充分收集、系统梳理证据,形成确凿、充分、完整的证据链,有针对性的撰写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
实际上,明确答辩思路和收集证据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答辩思路的基础在于初步掌握了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而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则是答辩思路的基础。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的一大特点,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也就是不管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也不管当时确实发生什么,法律只承认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证据对于行政机关至关重要。
首先,一定记得到法院查阅复制证据。
有时原告在起诉时会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有时会疏漏或有选择地向被告附送证据材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与法院联系,查阅复制证据材料。这部分证据虽然多数用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也不免除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很重要。特别是原告身份信息、与本案关系,以及原告有证据证明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其次,全面收集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实根据,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申请材料、调查核查材料、内部请求批准材料以及送达当事人的文书材料。二是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证据相对简单,收集难度不大。重点与关键是第一部分证据,尽管行政案卷制度要求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职责交叉、制度不完善等等因素,案卷并不完整,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唯一证据,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全面收集。切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之处在于,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仅反驳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再次,系统分析梳理证据。
经过收集,行政机关会占有大量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全部提交法院,需要根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分析,结合答辩思路中确定的答辩要点,分门别类整理,不符合“三性”要求的证据应当予以剔除,轻微瑕疵能予以补正说明的要补正说明,已经装订成卷的案卷中的证据应当复印(案卷带到庭审现场备查)。一定要制作证据目录,证据序号、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内容详细标明,证据较多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分卷制作,做到简单直观,方便查阅,所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撰写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占有了确凿、充足的证据后,就可以根据答辩思路撰写答辩状,注意格式,做到条理清晰、逻辑分明、用语简炼,使用法言法语。每一答辩点必须对应证据目录,做到有证据支撑。切忌法律规定的堆集和大篇幅的说理,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77条是一个突破),当然并非合理性不在审查之列。
4、注重与法官沟通,充分介绍行业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范众多,变动频繁,专业性较强,法官并不能做到全面掌握。所以,多数法官会在开庭前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对其疑惑之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与法官的沟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就应当梳理涉及到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文件,做好充足的准备,特别是争议焦点问题,一定要从法律规定以及执法实践予以充分说明,国家部委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解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收集齐全。在法官主动要求提供法律规定时,要及时提供,并附说明材料。如法官未主动要求提供,行政机关也应当与法官沟通,及时提供,充分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让法官了解行业执法依据。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很关键的工作。
5、把握庭审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非原告
庭审是诉讼中很重要的一个程序,查清事实、认定证据均在此阶段完成,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原告,起诉状中的诉求都是很宏观的,庭审中才会“锋芒毕露”。所以,行政机关在提交证据后,并非万事大吉,一定要针对原告的诉求,预想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预案。
另外,在庭审中一定要牢记你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并非原告。
在庭审中与原告方针锋相对,咄咄逼人,对于原告方的主张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阐述的同时,时刻关注法官特别是主审法官的神态和表情,判断法官是否听懂,是否赞成你的观点,如果认为法官已经明白并同意你的观点后,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语言与原告方进行“激烈”辩论。法官才是裁判者,至于原告,大可通过以后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去说服,而没有必要在庭审上浪费时间、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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