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时间:2020-08-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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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强制行为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拒收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拒收当事人基础的EMS,违反了上述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救济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将“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当事人只要可以提供EMS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由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拒收而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视为未超过起诉时限。

现实中法院出于行政压力亦或是自身考虑,一些时候会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立案。而法律往往针对当事人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期限,因此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EMS等邮寄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并保留好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法院拒绝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向上级法院寄送《立案申请书》,要求上级法院直接审理此案,或者是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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