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给上诉人打

时间:2020-08-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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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宗中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二被告违法违规,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完整,有作弊的嫌疑,严重影响了上诉人依法获取公开的信息。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字(2018)22号,上写的内容多处出错,用法不当,严重影响了申请人依法维权。

2.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出现了错误,从不改正,法律是用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的诉求,而不是法官任性作出行政裁定书,知法犯法,我国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不能践踏的,违法行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3.枉法裁判的原因有多种,在本案都有体现例如:①开庭吋让原告阵述证据证明,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原因,所以原告认为,行政庭刘连军庭长,枉法裁判是有事实依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上写的内容合法性,不作参考没有合法的笔录和开庭时视频对不上。③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所写的2015年和2005年不做定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④我国《行政诉讼法》有规定,原告起诉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诉求。⑤原告对于两次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程序存在质疑,首先用法不当、不让原告辩论指证和没有对原件证据勘验。其次枉法裁判、官官相护,两次开庭时笔录和行政裁定书,原告会向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的领导,让领导们看看地方法院少数法官对法律法规错误理解,导致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事实,法官审案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不容任何人扭曲法律,任何官官相护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损失费包括枉法裁判长达一年左右诉讼时间的误工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等,依法给予上诉人合法赔偿损失费。

5月3日,我去了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人员,把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我一看还是荷花坑区域达北三期平改项目,我写的是2005年146号,居然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字(2018)22号上写2015年合实际申请人所写的差了10年,办公人员睡着了吧!这不是不作为,乱作为是什么行政行为呢?申请人所申请的是荷花坑区域达北三期项目投标信息内容,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上写的不完整,只是信息公开了荷花坑区域19万平方米,开发企业的名称还不一致,唐山市南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上写着(不包含工程施工),开发商没有开发资质为什么给他批文呢?没有给申请人具体公开荷花坑区域达北三期项目的时间、地点、四置方位。申请人依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上写不存在荷花坑三期的平方米,不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区域。有没有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文呢?唐山市规划局怎么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呢?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么能够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呢?到底是有没有立项批文,是哪个行政机关非法办理的手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开庭时审判长并没有向被告要证据,指证荷花坑三期区域是否达北三期平改项目,可以证明本案就是枉法裁判。

没有施工许可证是不可以施工的,属于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罚款。

因为唐山市发改委投资处有详细申报资料如: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唐山市南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上写着(不包含工程施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办公人员没有看见吗?合法合规吗?在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写的是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人写的是荷花坑区域达北三期平房改造,信息内容的复印件,唐发改投字(2005)146号的文件上有没有,直接书面告知申请人,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上的内容,申请人没有办法看出有相关的建设立项批文,要实事求是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请不要再给少数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的空间,法律不会给违法分子藏身的机会。所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的内容不完整,需要补充完善内容达北三期有没有立项批文呢?荷花坑区域达北三期立项的时间、地点和相邻的所在位置,开发的面积的平米数。

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里面所写的内容、多处出错、用法不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相关的材料。行政单位办公人员官官相护,应该于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事实,证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刘连军庭长,存在枉法裁判的事实,法官有权、任性和官官相护,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写的内容,多处出错的事实,用法不当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依法赔偿给上诉人经济损失费,是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在行政裁定书,上写的单独项行政单位申请国家赔偿,是审判过程中枉法裁判的事实,本案而言,在一审法院行政庭开庭时,原告只针对一年来行政庭刘连军庭长枉法裁判所造成的损失,向二被告索要经济损失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可以提起赔偿的诉求。无需单独向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要赔偿费不可能只是要一年的损失费,而是13年来的损失费。当事人已向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过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另案处理。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国家赔偿。由此更加证实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刘连军庭长枉法裁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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