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什么是公共利益?

时间:2020-08-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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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河北省某市某县的征地拆迁案件,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公告违法,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征收案件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是房屋征收公告的作出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违法文件,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时,甚是喜悦,但还是没明白公共利益的范畴有哪些。针对征地拆迁案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解析,便于大家在日后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指的是在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享受、发展、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条件。有上述定义可知,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多样性等特性。公共利益的普遍性表现在,公共利益必须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对于受益主体是某一具体人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人,则不应当认定该利益是公共利益。抽象性则表现为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内通常采用不同载体具体显示,但其本质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中各个方面,包括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科教文卫事业,社会福利等方面。说到这,可能大多数人在实践中还是不知如何利用公共利益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幸运的是,2011年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立法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主要包括: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条款采用例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阐述。因此,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行动时,如果被征收方质疑该征收行为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自行判断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或如果对于是否违法并不明确,则可以像文章开头的当事人一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征收方应当对实施该行为基于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阐释,如果征收方不能证明其征收行为存在公共利益,则既不能征收,更不该拆迁,在诉讼中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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