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市县政府是否有职责处理
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于xx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在改造中由于拆迁,导致片区内燃气、自来水管道破裂,征收工作人员没有修缮,被征收人多次交涉无效,于是向区政府予以书面申请处理,区政府认为自己属于行政机关,没有自来水、燃气问题的义务,应当找自来水、燃气公司。
区政府有没有义务处理被征收人的申请呢?
1、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具有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xx区人民政府前、xx棚户区改造中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征收条例规定,因拆迁导致原告房屋被断水、断燃气,原告有权依法向负责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进行举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与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调查、核实、处理原告所反映的问题的法定职责。
2、xx区政府所称的没有法定职责的观点不能成立。
由于拆迁导致无法相关公司无法供应天然气、自来水,亦属于征收人员的征收行为不当造成,征收工作人员拆迁破坏了向原告供应燃气、自来水的管道,明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任由事态的发展、对于给原告的侵害不与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逼迫原告搬迁,其行为也到了以断水断气逼迁的后果。所以在原告反映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作为负责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具有及时调查、处理,保障被征收人正常生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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