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限期自行整改通知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问:2009年7月,我领取住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所住危房拆除重建,当施工至第五层时,住建委的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我停止施工,不准超层建设。同年11月,我向住建委递交了请求允许准建至七层、给予恢复施工的申请报告。同年12月2日,住建委给予了书面答复,同意恢复施工,重建七层房屋于2010年2月竣工。整个施工过程自始受到住建委的严格监管,在我施工建房并入住多年后,住建委才于2014年2月24日向我本人作出《限期自行整改通知书》,请问在这种情况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贺州八步韩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地住建委向你依法作出的《限期自行整改通知书》,属于程序事项的通知行为,对环节事项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尚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你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好了,不会对你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住建委下一步可能会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那么,这个行政处理决定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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