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如何诞生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有权人不明确”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个别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无法查证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目前仍在争议期;
(3)法律上所有权明晰,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划重点请注意了: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下列期限内依法启动法律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间要求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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