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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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
集资诈骗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犯罪构成上增加了两个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使用诈骗方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看:
1.是否存在虚构的项目或者实际募集资金与经营活动完全不成立比例;
2.所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实际经营项目;
3.是否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4.是否肆意挥霍募集资金;
5.是否携带集资款逃匿;
6.是否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7.是否拒不交代集资款去向。
“使用诈骗方法”的定义,司法解释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
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募集资金的方式上均存在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情况,而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也正是看中了高回报率才将大量资金借给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有些高回报已兑现。对于此类单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的,不能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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