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诉讼环节的有效适用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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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层级人员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作出认罪认罚表示,就应当进行分层区别对待,实现全案罪责刑相适应。

但不论在何种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必须以坚持“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防止通过“认罚”实现“认罪”这一倒挂现象的出现。

(1)立案侦查阶段,在有罪性的前提下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证据种类复杂、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各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难度大,不能因为适用认罪认罚就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实践中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嫌疑人供述的介绍投资情况与投资人报案情况及在案书证不完全一致的情形,此时,不能过于依赖嫌疑人供述,而应通过客观的书证等证据对其口供进行佐证,同时还得确保所采信的证据是真实合法且有证明力的。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有罪性,在侦查阶段首先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要重点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案件侦查初期,应严格限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为尽快破案、减轻办案压力而威逼利诱哄骗嫌疑人认罪的情况发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要切实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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