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关于“风险备付金”问题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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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备付金是指平台从借款人处或者自有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备发生回款风险时进行补偿性兑付。《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指出风险备付金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已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逐步消化,压缩规模。虽然行政监管已经否定了风险备付金,但是不是只要有风险备付金的平台,就属于作了保本付息的承诺笔者认为,仍需要以是否造成投资者丧失投资理性为标准进行判断。

上述P2P网贷平台合同中关于风险备付金表述是“乙方(平台)设立风险保障金专用账户分担委托人回款风险,当项目投资期限结束,非甲方(出借人)原因导致投资资金以及预期收益逾30个自然日不能到账时,将由风险保障金预先垫付甲方回款损失,当风险保障金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回款损失时则乙方按照对应的逾期回款金额所占当期所有逾期回款额比例,对备付金账户的资金进行分配。”简单说,就是风险备付金不足时,只能按比例垫付

还有的平台直接表述为风险备付金只能按比例垫付回款损失。

从文义判断,这些条款都不构成保证本息回报的承诺,因为出借人依旧面临按比例受偿并存在损失本金的投资风险。

平台提供的风险备用金并非是对特定借贷的担保,而是平台以自身信用对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清偿的一种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仅仅是对出借人损失的有限赔偿赔偿范围也仅仅局限于风险备用金的范围,而并非替代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在实践中,需要审查的是风险备付金制度在宣传和执行过程中有没有被异化,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本义执行并且进行了风险提示,则不能仅以存在风险备付金即认定具备“利诱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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