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条件,并不会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效力。相关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在征收或补偿环节依法寻求救济,而非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环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只能适用5年的最长申请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条件,并不会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故,对不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最长期限应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只能适用5年的最长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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