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公司规定区域电动车丢失公司是否应担责?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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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公司规定区域电动车丢失公司是否应担责?
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别人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收费,也没有设立专门人员对非机动车进行看管,其在主观上不存在与别人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司指定的非机动车存放区内,是遵守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并没有与公司形成保管关系。放车行为不能构成承诺,与公司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彼此没有权利义务。因此,公司不应当对丢失的电动自行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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