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征收人一定要依法征收
第一,依法论法。在拆迁的很多环节,拆迁人的行为无一不在合法外衣之下掩藏着法律黑洞。因此,如果想要与拆迁人利益均沾,具有长久可行性的做法之一便在于揭开其合法外衣,挖掘其违法性。这一过程是个玉汝于成的过程,法律人的经验与睿智是主观前提,寻找到攻克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则是客观必需。归置于本案中,核心办案主线始终未脱离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分析,依据这一分析,不但阻住了城管大队的强拆,也促成了城管大队、区政府成为被拆迁人合理合法之利益的代言人,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攻守策略并行。作为被拆迁人与其代理人,由于信息资源不对称与程序的消极性,多数情况下均处于一个被动局势。但是,好比一场扣人心弦的球赛,一名优秀的选手不但要截住对方的球,还要把球更为强劲地投向对方。被拆迁人一方不但要对拆迁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沉着以对,也还要化被动为主动,发起法律大反攻,从而最终让离失的权利回归实处!两个复议行为的展开,刑事立案的进行,为李昂赢得翻了十番的拆迁补偿款。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上述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行政强制法》
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赋予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土地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亦明确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该规定使相关行政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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