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哪些?
(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采信。一些当事人在咨询时曾问道,案件审结后自己又拿到了新证据,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能够申请再审?
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后,法院出具判决书。但有时候证据会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才拿到或者被发现,当事人仍旧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针对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时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才发现新证据的,只要新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或者裁定的,都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情况一般都是原判决或者裁定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发现新证据后应当着重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裁定,否则申请再审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的,若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同样也可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总而言之,诉讼过程讲求证据,只要有新证据的证明力度足以达到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可以重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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