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众筹的形式募集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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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众筹的形式募集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备案登记;
(二)未从事自融业务或为关联方融资;
(三)对募集资金设置专门账户;
(四)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必要的审核;
(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六)未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七)未在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九)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却以股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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