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
拆迁必须满足的4个条件
1、拆迁方必须要出具政府批文
拆迁方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征地文件,见不到此文件,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
2、拆迁方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人
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单位在拆迁之前都必须要提前告知被拆迁人,也必须在公告内表明拆迁的用途和意义以及拆迁补偿的范围和补偿的相关方式,在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之后才能拆迁,否则也是可以拒绝拆迁的。
3、拆迁方必须明确补偿标准
拆迁方必须向被拆迁人说明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同时,也要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如果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不能强制拆迁。
4、被拆迁户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
国家规定,拆迁必须先安置后拆迁,无补偿后拆迁,在没有给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是补偿的情况下就要求拆迁的,或是给被拆迁人造成生活方面的困扰困难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征地拆迁补偿一般不能低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所以,当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应该理性地与相关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用运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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