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婚,就把房子过户给孩子。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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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以前我也认为,这样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条款。但今天我们所在做案件研讨时,就找到了广东的一个判例: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归男方,如果男方再婚,就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后来男方再婚,前妻起诉,要求男方依据离婚协议里的约定,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男方认为这个条款限制了他的婚姻自由,无效,不同意过户。

最后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

律师观点:

这么判决,确实有待商榷!我能想到的法官真实心态,应该是本案还有其他更多细节,让法官结合离婚原因、其他财产分配情况等因素,认为这么判决更公平合理,才做如此判决的。

那给我们什么提醒呢?

1、中国大陆不是判例法制度,同样的情况,这家法院这么判,不代表其他法院也要这么判!因为案件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2、既然我们看到了这样判例出现,那就要重新考虑这样的条款,到底应该怎么写,才不至于出现法律观点上的分歧,保证当事人的本意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是单独做个公证?还是先办过户?还是提前做权利限制?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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