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问:某物业公司是某商贸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6月,某物业公司和苏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苏某认可某物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苏某接收房屋、装修,然后入住。几个月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苏某缴纳这几个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但苏某以建设单位是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与某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拖欠的费用。

请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钟山钟某

答: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苏某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