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究竟起诉谁—起诉要确定被告
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行政工作,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诸如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估、征地审批、房屋拆迁、社会风险评估等,针对这些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中往往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虽然这些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行为,但具体实施部门作为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部门,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具体实施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法律之所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统一性。通过行政机关活动范围的划分,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推诿扯皮,确保行政的统一性。
二、明确性。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哪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处理自己的事件。
三、专业性。只有主管机关才具备受过专门训练、通晓专业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而这正是做出正确决定的保障所在。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会被法律、法规授予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无论是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工作部门,都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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