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如母亲更改了子女姓氏,父亲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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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以,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影响,夫妻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且,离婚后子女有权改变自己的名字,同时,父亲不能因为子女不跟自己姓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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