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出借人和投资人,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人?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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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司法解释,其实是有一定争议的,而一旦被认定为参与人,其所获得利息,多数是要折抵本金或者追缴。但是,在P2P平台中的出借人投资人,算不算非法集资行为的参与人?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待商榷。因为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活动不一样。P2P是新事物,是合法的借贷信息中介,出借人在上面投资也是合法的行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是因为其资金处理(资金池)和资金使用(自融、侵占)问题,这些问题,斗鱼投资人本身无关,这也与口口相传的借贷型非法集资活动有天然的不同,因此,不能贸然将P2P平台的出借人、投资人都看作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人。而他们在平台所获得利息,本身属于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收入,是否需要追缴或者折抵,就不能一刀切的依照过往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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