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刑民交叉的案件都有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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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就必须先刑后民,民事纠纷或执行中止以钱宝网为例,如果钱宝网事件后,相关钱宝网用户的投资款应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按比例退赔给他们。但是,这是如果跳出一个广告商或者钱宝农产品项目的供应商,说,我给钱宝供了半年的水果,张小雷没有结清钱给我,我要起诉张小雷。
此时,这就是个合同债权纠纷,此纠纷就与钱宝网的非法集资问题并不是同一个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不用先刑后民,但是,本案的如果供应商胜诉,供应商并不能申请马上执行,需要等待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审判结束,进入退赔程序以后才能执行,而且其退赔顺序在被害人之后。法律依据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钱宝网的投资人,即被害人)
(三)其他民事债务;(合同债权)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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