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国外网站炒外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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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居民在指定的银行和机构以外买卖外汇,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比如黄光裕案就是如此,其通过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兑换港币偿还澳门赌场的赌债,被法院认定为变现买卖外汇,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居民通过国际平台参与外汇保证金业务,进行投资,是否也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普遍的观点是不构成。
这种炒外汇的行为与普遍理解的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买卖外汇的性质截然不同。所谓炒外汇(比如按金交易),实际上只是一种以外汇牌价为标准的资金投机行为,此种投资行为并不会侵犯我国现有的外汇储备和管理秩序,这与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另外,对于外汇保证金投资行为,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普通的理财投资,与国内居民通过海外渠道投资股票、房产区别不大,只受个人外汇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制,并不触犯刑法。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是否一定是经营行为,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种行为模式中,地下钱庄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单纯的购买者,没有经营目的,只是为了个人的旅游、学业和境外支付,是否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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