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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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法院非同时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为上述规定地点法院的两个,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进一步确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只要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民间借贷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按协议之约定,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由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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