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部分出资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行为?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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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部分出资的,不满足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属情况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二)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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