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警方通报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嵩县警方通报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昨日洛阳市下辖的嵩县公安局针对辖区内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布通报称,8月30日晚,在嵩县城关镇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民警在赶到现场后对嫌疑人实施了强制行为。经初步调查,嫌疑人邢某和被害人贾某因纠纷导致案件的发生,造成被害人重伤,并且在第二天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当地警方正在针对案件进行侦办中。
案件发生于8月30日的完善23时40分许,在嵩县街头,一男子对一名女子实施殴打行为,并利用手中道具捅向女子颈部,而其在女子被打倒在地后,仍未停止殴打行为,手脚并用对女子头部进行殴打。期间虽有路人试图制止殴打行为,但是未能成功。
警方在达到现场控制犯罪男子,在经过初步审理后得知该男子为26岁的邢某,受害人姓贾,年仅22岁,在送医后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据警方通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呼吁:尊重逝者,请勿传播相关视频和照片。
网友热议
A:这不是激情杀人,就是故意杀人,成年人一定知道这样连续多次用力踹一个人的头会致人死亡
B:这男的是先用刀连续捅女孩儿颈部数次然后继续进行惨无人道的施暴的,完完全全的故意杀人,根本没有想给女孩儿留活路
C:我希望法律以后能出一条感同身受的刑罚,在受害人和家属的同意下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以此来代替坐牢,否则凶手永远无法感同身受他所犯下的罪行有多恶劣!
D:昨晚看到过那个视频,那男的下手是真狠,女的已经被打到在地一动不动了,还拿起路障反复地砸女的头部,这得有多大的仇恨,不知是有什么纠纷?
E:严惩不贷!犯罪学是复杂学科,涉及犯罪动机的因素虽然颇多,但在当街恶性悲剧案件能够发生:法,不够严!不够知!——除国家外,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法律延伸阅读: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说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才可以得到一个稳定的社会, 甚至在法律规定当中,连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进一步杀人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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