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妻子患上精神病,丈夫能否要求离婚?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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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妻子于1999年登记局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01年开始分居。2014年,我想重新组建家庭,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却发现妻子患上精神病,请问我能否要求与妻子离婚?妻子提出要求我支付8万元的帮扶费才同意和我离婚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你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你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不以一方付出较多或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只是一方生活苦难为前提,是夫妻间互相抚养义务的衍生,故如果你妻子在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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