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回应老人盗窃被挂牌示众 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如何规定的?
【超市回应老人盗窃被挂牌示众】超市回应老人盗窃被挂牌示众,回应内容令众人无奈,在超市偷东西后要挂牌示众?这是咋回事?近日,广东顺德北滘街坊流传着一张照片,在某超市门口,一位阿婆被人在脖子上挂了一块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超市位于碧江社区的大型小区楼下,店内商品一应俱全,平时生意也不错,店内还贴有“偷一罚百”的警示标语。
事发经过:
挂牌示众事件发生于本月3日的下午,当时被示众的老人在超市收银台结账时,被超市店员发现在其购物袋内藏着一包排骨却为结账。于是超市负责人通知了老人的家人来处理此事,其儿媳不但不接受罚款,反而说:“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由于年龄的缘故,民警在到达现场后也只能对盗窃的阿婆进行口头教育。最终在经过盗窃老人和其家人的同意,超市才决定使用了挂牌示众的方法。
超市负责人介绍说,经常有老年人来超市偷东西,让他们很烦恼。老人的儿子还开着豪车,他们家并不缺钱,但该偷还是偷,理由是“猪肉太贵”。民警说,老人贪小便宜经常去偷,如果警员在场不会让老人这样做。
网友热议
A:脸面不如钱重要,不然也不会偷了,这个价值观倒是前后一致,放心吧,以后还会偷的,看你能不能抓住。
B:两年内三次盗窃,老人已经触犯盗窃罪。警方应当立案,拘留老人,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C:偷三次惯犯了吧,肯定够拘留了,不应该性别年龄来判断,要一视同仁,法律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D:这个惩罚算轻的了吧!排骨也不便宜啊,偷了这么多次也让商家损失了钱。而且家属也不肯罚款,除了这样好像也没有啥方法了……难道仅仅是口头惩罚吗?
E:超市的行为是禁锢他人及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警方不处理趑市是有法不依的不作为,不论老人是否有无自主控制力偷窃,超市都应交给警方处置!
法律延伸阅读: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盗窃行为的相关规定,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盗窃行为涉案金额的认定方式: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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