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受让人的风险
时间:2020-09-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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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办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些受让方对购买的股权是否缴足出资没有关注,履行过程中发现出资不足、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遂要求解除、撤销协议、降低股权转让价款。
不过,受让方在用法律维权时,存在这些问题
1、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再转让,但股东出资与股权转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出资义务的履约对象是公司,受让方没有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的法律途径,而且受让方还可能被公司债权人另案诉讼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2、出资瑕疵并不构成降低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实践中,受让方可能以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进行自救,但此类行为通常被判决认定构成迟延履行,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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