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卡通形象,你敢用吗?

时间:2020-09-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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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谈过侵犯明星肖像权 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看过的人应该了解,未经明星同意将其肖像商用是侵权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卡通的算吗?

赵本山曾因天涯、谷歌擅自在网页上发布其卡通肖像的广告,以被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5万元。对方认为卡通形象不属于民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服。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卡通形象有明显识别性,而且还配上了“不差钱”等经典台词,划重点——“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

我觉得,接下来这个美国案例是中国在处理游戏领域案件时值得借鉴的。 美国女星 曾认为游戏《GTA5》中的角色 使用了她的形象,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不过法院认为,"The  , ,  and  in the game can be  by the 's own , and are all  游戏中独一无二的故事、角色、对话和环境,都是可以由玩家自行操作决定的,都是虚构的描写。”并且在美国,游戏、书籍、影视剧等作品都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即,“转换性新元素、新的表达方式”是被“言论自由”保护的关键。

因此,至于明星卡通形象是否算侵权的结论是:在我国,如果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便可能侵犯明星的肖像权;但美国宪法则给了很多领域更多的自由权利。

明星卡通形象必然会为品牌带来非常高的效益,获得授权光明正大地使用不香吗?别让自己还没来得及收益就陷入侵权风波,不值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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