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有过错行为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2020-09-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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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姐姐和姐夫最近正在闹离婚,他们双方的行为都有问题。我姐姐与别人同居被姐夫给发现了,可是我姐姐也是没办法,因为姐夫爱赌博、爱喝酒,每次赌输了或者喝多了,回来就打我姐姐,我姐姐因此还报过警,但是也没有作用。我姐姐身上总是有好多伤,她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是无奈之举。我听别人说,如果双方离婚,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话,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我姐夫现在就是说我姐行为不检点,要求对他进行赔偿。我想问下,我姐是否应当对姐夫进行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姐夫对你姐姐有家庭暴力行为,你姐姐又有与别人同居的行为,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你姐姐和姐夫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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