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事无小事维权案例细分析
9月20日是全国爱牙日,这一节日的设定是通过爱牙日活动,普及牙病防治知识,提高民众对牙齿的保护意识。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法官为您梳理几类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牙损伤维权案例,为您在忍受牙痛的时候减少一份被侵权的精神痛苦。
类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牙损伤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7月5日22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门前,陶先生驾驶的车辆将廖小姐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二牙折、右一牙震荡。右二牙花费种牙费元,右一牙治疗花费8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先生负全部责任。后,廖小姐将陶先生和天元汽车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析法】上述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事故经认定,陶先生负全部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该保险责任限额予以理赔
类型二:如认为医生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牙齿治疗失败可用医疗过错鉴定予以佐证
【案例】张小姐于2011年1月17日至被告北京精华医院口腔科就诊。就诊理由是过去曾经补的一颗牙的填充物有脱落,需要重新补牙。医生随后为张小姐做了一次性填充治疗。此后,张小姐经常牙齿疼痛,十个月后,张小姐再去精华医院口腔科就诊诊断为牙髓炎,并进行根管治疗。张小姐认为,应为医生第一次为其诊断时违反诊疗常规,没有进行询问病史,也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如温度测、电活力测、扣诊、探诊、X片,造成了以后的牙齿疼痛、牙髓受损。故,张小姐将精华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根据门诊手册的记载,第一次张小姐因牙齿填充物脱落到医院处就诊,医院诊断为深龋,根据当时诊断情况未能认定张小姐牙髓受损,医院对牙齿进行填充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张小姐应证明自己的牙髓炎与医院错误的诊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在审理中,经过法官的释明,张小姐表示不申请对精华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最后法院认为张小姐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类型三:乘坐出租车遇事故致使牙损伤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案例】12月20日20时许,孙先生乘坐刘海驾驶的相约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柔区右堤路时,该车前部与一辆小货车前部相撞,致使孙先生受伤。经诊断为鼻外伤、牙外伤、面部外伤。为此,孙先生支付医疗费1755元,并有交通费、出租车承包费损失、误工费等损失。经认定:在该事故中刘海无责任。刘海是相约汽车公司雇员。后孙先生将汽车公司和刘海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法官析法】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孙先生在乘坐被告相约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其因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汽车公司应予赔偿。司机刘海是相约汽车公司的雇员,且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该由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海不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可以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出租车承包费损失、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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