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备案不影响互换土地合同效力
陈先生:
法官,您好!刘某和王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为了方便生产,双方经协商,于2005年签订了换田协议,约定刘某位于大垅底的1.75亩水田与王某位于石子坑的1.75亩水田相互交换,双方在换田协议中注明:以后由转让或任何公私变化,各自负责,概不后悔。双方换田后各自依约对所换的田地进行了耕种。2010年冬,刘某耕种的石子坑田地作为工业园建设用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征用补偿费2万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刘某和王某对该款的归属产生争议。请问:为经村小组同意即自行调换田地后被政府征收,补偿费该归谁所有呢?
法官:
陈先生,您好!首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而,不能以为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各自负责,概不后悔”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且当事人对所交换的土地实际耕种多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本案的土地补偿费相应地应归现在的耕种人刘某所有。最后,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法自愿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订立互换土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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