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征地补偿款需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吗?

时间:2020-09-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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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想问的应该是,征地补偿款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如何分割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征地补偿款。

已于2017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所涉土地确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那么离婚时针对征地补偿款是需要分割的,而且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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