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要点: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原告谭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共有坐落于博山区某地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屋及附属车库现价值625000.00元,原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应当支付的折价款数额,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或归被告均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取得房屋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数额。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有共同债务70000.00元,有共同债权65000.00元,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债权归原告享有。 另查明,原告谭某系一公司退休职工,当前每月可领取1421.18元退休金。被告王某系公务人员,被告主张扣除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其每月收入6000余元。原告曾于2010年因乳腺癌做过乳切除手术,2010年做过乳导管切除手术,目前需要长期服药,每月的医药费负担较重。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坐落于博山某地的房屋现价值6250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谭某身患癌症,医药费负担较重,且收入水平远低于被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60%,被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40%。结合原、被告的个人意愿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法院依法确定原告谭某向被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000.00元(625000.00元×40%)。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700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谭某负担上述债务的40%,即28000.00元,被告王某负担上述债务的60%,即42000.00元。 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的65000.00元债权归原告享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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