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到减刑证明欲报复村支书,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
【未开到减刑证明欲报复村支书】去年10月,四川安岳东胜乡,一名70多岁的老中医刘某被人绑走,并在经历惊魂6小时后,被“绑匪”放在了离家60多公里外的重庆境内。周某因村支书张某未为其出具减刑的贫困证明,刑满释放后欲报复张某的他便向他人虚构张某欠其钱的事实,准备绑走张某“收账”。但此后,“绑匪”们发现绑错了人。但他没想到的,这起绑架案的主谋竟是他的干儿子周某,38年前他还救了对方一命。8月24日,周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几人也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网友热评:
1.信息流通发达以后,越发觉得自己要有一颗强大的内心,请法律严惩这些没有良心的人。
2.好歹人家还救过你,你还是主谋,人要学会知恩图报懂不,你却恩将仇报。
3.这些人心里怎样想的,绑架一名70岁的老人显得你们有本事吗?
4.做人要懂得报恩,心胸要宽大一些,必须严惩这俩人。
5.看得我觉得非常气愤,因为这点事情再走上犯罪的道路真实不值得。
今日学法: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如果索要自已的财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问题,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债务为目的进行绑架案件,一般认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仅仅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为非法的债权债务、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或者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否则,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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